亲爱的用户,您好!欢迎光临本站!请您先 注册登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最近更新
热门关注
随机推荐
当前位置:潍坊市大众信息传播研究所 >> 品牌推广 >> 品牌形象 >> 浏览文章
中国蚂蚁战德国象 都是商标不独创惹的祸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7月27日 访问次数:
      为了一枚“康可”商标,浙江绍兴一个小企业和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较上了劲。在这场“蚂蚁”和“大象”之间的抗争中,小企业经历了跨国企业两次“死亡指控”、带有“侮辱性”的50元收购。然而13年过去了,现在这家500强企业涉及“侵权”的产品已经更名,不作为的职能部门两次败诉,抗争中“蚂蚁”暂处上风。 
  来自默克的两次“莫名”控告
  昨日,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下称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利之争应该划上句号了。尽管目前德国默克公司侵权产品已经更名,但10多年的侵权行为给我们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公司准备正式向默克公司提起诉讼。”
  康可公司坐落在素有“胶丸之乡”之称的浙江绍兴新昌儒岙镇。早在1989年4月20日,康可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可”商标,却于2004年下半年在杭州某药店意外发现,一种叫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药品的商标与该公司的“康可”商标极其类似,该药品的生产厂家就是德国默克公司。随后,他们又在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药店也发现有此药在售。默克公司1992年进入中国,是一家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据俞愈介绍,进入中国后,默克公司曾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康可”产品商标,但于1994年被国家工商局以该商标已被康可公司注册为由驳回。
  “与默克公司的‘交恶’似乎就从那时开始的。”俞愈说,“之后,我们公司便遭受了两次‘莫名’的指控。”俞愈所指的第一次指控,是1999年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康可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康可”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的“康可”商标。
  对于两次“莫名”指控,俞愈表示:“我们有‘康可’一直使用的凭证,包括10多年来的发票、合同档案都保存得很完好,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莫须有的。”
  康可两告杭州市工商局“不作为”
两者第一次真正交锋是在2004年,默克公司直接向康可公司发来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默克公司表示,愿以50元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后来还派代表前来谈判。“这种收购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俞愈说,“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又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
  掌握了大量默克公司侵犯“康可”商标权的证据之后,康可公司便开始向各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期间,石家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见工商部门有所行动,也没得到其任何书面答复。感到委屈的俞愈在2005年3月1日再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然而杭州市工商局并未按其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2005年8月29日,康可公司将“不作为”的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院。后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然而在当年12月22日,杭州工商局作出的答复竟是“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无法认定’什么意思?一是说明对方没有侵权;二是可以说明职能部门没有认定能力,如果职能部门都无法认定,只能说明你不作为。”俞愈说。今年3月28日,康可公司第二次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经审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于今年4月4日再次作出裁定,“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因未对康可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对此裁定,康可公司不服,又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杭州市工商局的行为将使合法商标权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放纵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今年6月14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杭州中院认为康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裁定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今年11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
         默克产品更名意味侵权事实成立?
  经历了指控、50元收购后,康可公司不仅没“倒”,反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抗争中发展壮大,截至去年,其年产值达到了1000万元。默克公司却悄悄将“康可”产品改名为“康忻”。
  昨日,默克公司北京代表处政府事务部经理杨燕在电话里向《每日经济新闻》证实了“康可”产品改名为“康忻”的事实,“康可”的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一部分就地销毁,一部分等它自然消失。
  对于“更名是否意味着之前的行为是侵权”的疑问,杨燕认为不该这么讲,她说,“康可”是从默克公司产品英文商标“Concor”直译过来的,是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核后才使用的,后来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也在使用“康可”商标,当时觉得改不了就没有换名,因此不能说是恶意侵权。至于后来的争议,可能是康可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注册了商标,而默克公司没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才产生的。那么默克公司为什么没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呢?燕以自己“刚到公司不久,一些情况不是很了解”为由拒绝回答。
  俞愈则表示,“默克公司的退局,证实了其十多年来侵权的事实”,接下来,他准备正式向默克公司提起诉讼,追讨损失。对于这场诉讼,俞愈有必胜的决心。
          专家:中国企业注册商标要有独创性
  眼下,康可公司对于默克公司的诉讼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这场延续了13年的纷争大有继续之势。然而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表示,本案的判决仅是一个个案,不能因为个案的判决而对公众产生误导。他认为,中国中小企业商标注册要有独创性。 
      吴冬律师认为,“康可”商标在1989年由康可公司注册,因此康可公司是“康可”商标惟一合法的商标持有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康可公司“康可”  胶囊和默克公司“康可”产品属于类似产品,则默克公司使用“康可”商标的行为就毫无疑问地侵犯了康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行为。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维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力量并不平等,这从默克公司设有单独的政府事务部就可见一斑。如果将本案的诉讼主体倒过来,即康可公司侵权,而默克公司维权的话,估计工商行政部门就不会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这也可见中国企业维权的艰辛。 
     “然而本案的判决是一个个案,不能因为个案的判决而对公众产生误导。”他说,中国中小企业傍名牌、缺乏创造力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他表示,1989年康可公司注册康可商标时,还是我国刚刚进入改革开放的时期,康可公司可能不知道国际知名的默克公司在使用相同的“康可”商标,因而注册成功。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有傍名牌的心理,即将国外的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而缺乏创造力。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将国外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通过这一案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提醒我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上要有自己的独创性,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注册商标是不足取的,反观SONY商标,其即强调商标标识易于被大众广泛接受,也强调不与任何名牌相似,这一点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和借鉴。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中国联通:借势3G,消除品牌陈见
下一篇:思科发动1亿美元广告攻势 启用全新企业Logo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